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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9月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新聞資訊分享

新聞分享
「幫友抓姦查個資 警涉洩密遭起訴」

「為幫好友反害己!劉姓男子因懷疑邱姓妻子與呂姓男子搞外遇,竟委託高中同學、台中市東勢分局東興派出所羅姓員警幫忙,多次透過警政署系統查詢邱女、呂男車行紀錄,未料,最後劉男抓姦沒成功,反使得羅姓員警被台中檢方依公務員洩密罪起訴。」
「起訴指出,羅姓員警(45歲)原本任職東勢派出所,去年10月調至東興派出所,他從去年10月至今年1月間,多次透過警政署應用系統查詢呂男、邱女名下的所有車輛與車籍資料,又以警政署配發的帳號與密碼,進入警察局智慧型車行紀錄查詢系統,查詢邱女與呂男的車行紀錄。」
  (摘自中時電子報2016.08.10網路新聞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810007249-260402)

公務員
一、行政責任:
        不因受刑事處分而免除,如涉及防害秘密,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亦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行政懲處。
二、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公務員如因故意或過失洩漏職務上應保密之秘密,致使第三人權利受到損害,第三人得請求公務員賠償其損
        害。(公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任)
三、刑事責任:
        1、洩漏國防機密罪
        2、洩漏工商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