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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卓溪鄉公所第二次公告「花蓮縣卓溪鄉豐坪溪及其支流開發回饋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隨附公告、令、自治條例各1份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及花蓮縣卓溪鄉鄉民代表會第22屆第6次臨時會議決案辦理。

二、該所前以2月15日卓鄉環字第1130002886號函發布原公告,原公告因二讀通過條文與三讀通過條文有部分未臻完善,有誤植情形,故重繕後重新公告併予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