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農業部113年3月26日農糧字第1131108476號公告辦理。二、辦理現金救助部分:(一)請依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儘速覈實辦理現金救助事宜,相關資料應妥善留存以備查核;若有勘查認定技術疑義,請洽農業部相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協助。(二)受理期限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4月8日止,請受災農民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