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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第2點、第5點及第6點附件3,於113年2月6日以農授漁字第1131544154號令修正發布,如附件;此次修訂新增「申報人辦理放養申報時,應填具種苗來源等資訊,包括養殖種類、勾選自行採捕、自行繁殖、仲介、繁殖場、購苗來源及苗場聯絡電話」。

依據農業部113年2月6日農授漁字第1131544154A號書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