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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養雞場清運禽糞至合法禽畜糞堆肥場處理,請本區惠予轉知轄內各場周知並於112年11月3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市領有養雞畜牧場登記證與合法代處理機構(堆肥場等)簽約有案者,於112年11月3日前向農業局提出申請,詳見附件。

一、依據農業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2月22日農牧字第1120042253號函辦理。
二、本案為補助養雞場雞糞清除工資或清運費用2,000元/公噸,補助金額為總經費之50%,另50%由受補助農民支付,並與合法代處理機構簽約有案及交付代為處理。
三、檢附112年度本市養雞場雞糞清除工資或清運費用補助說明書及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