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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111)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期限展延至本年度6月30 日止,為避免影響權益,請儘早完成申報。

申報時請準備文件有養殖登記證或依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文件影本、租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及負責人的養殖登記證使用同意書(魚塭經營承租人需附),免再檢附水權狀等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於6月30日前,自行或委託他人至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

再次提醒:請各位漁民即日起至6月30日攜帶養殖登記證影本、水權狀影本、身分證及去年放養量申報單至本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