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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10年6月9日公告臺南市為辦理胡(芝)麻110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一、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6月9日農輔字第1100023208號公告影本如附,其中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業於109年2月7日修正,請使用新表格。
二、另上揭公告地區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如有受災,可依「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規定,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翌日起3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申貸復耕、復建所需資金,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585%計算(目前貸款利率為年息1.43%),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
三、另為提醒申請人,有關取得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後申辦貸款之期限,請依行政院農業農業委員會110年5月21日農輔字第110002307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