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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問答集、懶人包與標示樣張如附件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9年12月29日農糧銷字第1091073952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應標示原產地(國)之散裝產品及對象如下:
(一)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
(二)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即所有的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的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農畜禽產品,應標示原產地(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