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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家畜禽遊蕩動物事宜,惠請飼養者(或管理者)勿放縱家畜禽任意遊蕩並應善盡管理責任,以避免發生事故衍生肇責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請飼主或管理人應善盡管理責任,以避免發生事故衍生肇責。
三、另遊蕩動物由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委外派工處理完成,事後如能尋獲飼主,將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及第29條規定,處理費用由飼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