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與鳥的生命樂章』攝影比賽徵件簡章
一、活動目的 :「近」看關水農耕、「靜」看水鳥生態,用「鏡頭」留下瞬間的美。沿海北門因應種植需求衍伸出北門當地獨有的農業特色「關水」種植文化。利用雨季期間接取雨水,用水壓力讓土壤淡化以利種植作物。關水期間昆蟲等生物慢慢出現,吸引鳥類棲地覓食。水、農田、鳥形成一幅美麗的畫,成就北門區另一個生態共榮的景象,期望透過鏡頭留下永恆珍貴畫面。
二、主辦單位 :臺南市北門區公所
三、攝影主題:
(一) 北門區獨特的農業種植特色「關水」文化,以農田休耕關水期間出現在田區覓食棲地的水鳥為主題,聚焦鳥與環境互動的場景及自然和諧 共生的珍貴畫面。
(二) 拍攝地點:北門區農田。
(三) 拍攝期間:112年8月1日至112年10月15日止。
四、參賽資格:
(一) 熱愛攝影的民眾皆可報名參加。
(二) 未滿20歲者,須有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報名參加。
(三) 評審及工作人員不得參賽。
(四) 曾參加過任何公開攝影比賽且得獎之作品,不得參加。
五、作品規格:
(一) 參賽攝影作品檔案1200萬畫素以上,並保留數位作品原始檔案中繼資料(EXIF)備查。
(二) 參賽作品須沖洗成 8x12 吋彩色相片(以相紙放滿為主,不得留白邊)。
(三) 參賽作品需為一次性拍攝,不得合成、翻拍、插補點擴檔、裝裱、加色、彩繪、疊片、護貝等影像處理連作不收,經查不實即取消資格。
(四) 擁有攝影著作權,並需以本人名字投稿,不得有抄襲、拷貝、冒借、仿冒,違者遭檢舉將取消比賽資格,得獎者將追回獎狀及禮券,遺 缺不補。
(五) 參賽作品照片不限彩色、黑白,每人最高投稿2張作品;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送件前請自行備份留存。
(六) 每件作品須於作品背面浮貼報名表(表件內須親筆簽名),並詳填報名資訊,同時繳交作品光碟(請用油性筆書寫參賽者姓名)並將報名表及參賽作品電子檔燒錄於光碟內,電子檔案格式須為保留原始拍攝EXIF資訊之JPG 檔或 TIFF 檔,檔名編寫:圖號-參賽者姓名-作品名稱-拍攝時間。
(七) 參賽者詳填『水與鳥的生命樂章』攝影比賽報名表(如附件),資料不全不列入評選。
六、收件地點:
(一) 機關名稱:臺南市北門區公所。
(二) 郵寄地址:臺南市北門區北門里舊埕108號。
(三) 請於信封正面書寫 「水與鳥的生命樂章攝影比賽」,另參加作品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四) 參賽作品請包裝完整,若因運送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作品損壞,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七、收件截止日期: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0月15日止下午5點止(參賽作品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
八、限制拍攝時間:作品限於 112 年 8 月 1 日起迄 112 年 10 月 15日。
九、評分辦法:投稿照片經主辦單位審核通過後,作品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組成評選委員會,以公平、公正方式評審。
評分標準:
(一) 主題內容(佔 20%):依參賽作品名稱及主題相關程度及作品的說明文字描述程度評分。
(二) 構圖技巧(佔40%):參賽作品構圖的表現及手法。
(三) 攝影技巧(佔 40%):參賽作品攝影技巧、光影及取景等優劣評分。
十、評選時間:預定11月由主辦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參賽者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 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一、頒獎日期及地點:由主辦單位擇期通知。主辦單位有權調整評選、頒獎日期及地點權利,詳情請密切注意本所網站。
十二、獎項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 6千元禮券,獎狀壹紙。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 4千元禮券,獎狀壹紙。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 2千元禮券,獎狀壹紙。
優 選:3名,獎金新臺幣 1千元禮券,獎狀壹紙。
佳 作:3名,獎金新臺幣 1千元禮券,獎狀壹紙。
十三、洽詢方式:北門區公所06-7862001 行政課 謝小姐。
十四、 相關規定:
(一) 參賽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外,如經檢舉確定非在本區內所拍攝或非本人 作品,將取消得獎資格。
(二) 參賽作品需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且為本人原創並擁有攝影著作權,並需以本人名字投稿,同時所送交之攝影作品不得插補點擴檔、裝 裱、加色、翻拍、電腦合成、彩繪、疊片、護貝,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三) 參賽作品背面需黏貼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未依規定填寫或資料不清者或 不齊全者,不予評審。
(四)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五) 作者同意授權主辦單位及經費補助單位進行必要之編輯、整理、印刷書面刊物,亦同意以電子方式儲存利用(如影像掃瞄、光碟形式或電腦網路連結),並授予主辦單位以任何形式推廣(如數位化、網路、光碟、有聲出版、書報雜誌、展覽等形式) 及轉載之權利,不另給酬及通知。
(六) 各項得獎者不得重複,為確保得獎作品之水準,參賽作品未達評審標準者,獎項將從缺。
(七) 得獎者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
(八) 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參賽者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