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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112年臺灣石斑魚及白帶魚海外拓銷獎勵計畫」,調整外銷漁貨獎勵基準及經費請領期限,詳如附件。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7月7日農際字第1120062958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以112年1月13日農際字第1120062079號函、112年3月29日農際字第1120062391號函(均已諒達)頒旨揭作業規範,為符合石斑魚外銷作業實務,爰延長獎勵期限至112年11月30日,另調整出口外銷魚貨獎勵基準及經費請領規定如次:
(一)獎勵期間:自112年7月1日至11月30日。
(二)獎勵基準:
1、港澳市場:每公斤補助8元,惟外銷香港、澳門地區之活體石斑魚(如活石斑魚,稅則號列:0301.99.29.41-6、活龍虎斑,稅則號列:0301.99.29.72-8)均不在獎勵範圍內。
2、亞洲市場(除中、港、澳市場):海運每公斤補助25元、空運每公斤補助40元。
3、亞洲以外市場:海運每公斤補助30元、空運每公斤補助50元。
(三)經費請領期限:獎勵對象請於112年12月20日前檢附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三、白帶魚已達外銷獎勵目標量上限(900公噸),請勿再申請。
四、檢附修正後之旨揭作業規範(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