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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本市畜牧場污染防治管理,請本區畜牧業者依附件說明內容妥善操作維護廢(污)水處理設施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3月2日環水字第1120017188號函辦理。
二、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本市轄內畜牧場,發現有未妥善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各項用水來源與後續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廢(污)水流向示意圖不符或排放廢(污)水量超出許可核准量等違規情事,請貴所轉知轄內畜牧業者應妥善操作維護廢(污)水處理設施,以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受罰。
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及第66條規定,應每日記錄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累計讀數,並保存5年,以備查閱。另用水來源如有使用地下水,需依同辦法第12條規定設置進流地下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並納入許可申請內容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