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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110年10月24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3、第70條之5、第70條之8條文,並修正「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範例說明」,歡迎相關業者參考運用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0月26日環署水字第1111144694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促進畜牧業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簡化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展延流程,已於111年10月24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3、第70條之5、第70條之8條文。另為簡化申請文件(如:施灌農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及地籍謄本影本等),該署於111年9月30日召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檢附文件簡化諮商會議」,經與會單位討論達成共識,故修正「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範例說明」。
三、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訂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範例之施灌同意書範例為「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施灌農地切結(同意)書」,如為畜牧業負責人及農民,簽章處得以簽名或蓋章方式辦理;施灌農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地籍謄本影本得由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出具施灌農地切結(同意)書證明之,另為兼顧審核機關有疑慮時,依法行政執行查證之權利,審核機關認有必要時,仍得要求檢具施灌農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地籍謄本影本。
(二)針對未有情節重大違規情形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得出具切結書聲明與原審查同意文件相符,申請展延,爰增列「展延與原審查同意文件相符切結書」。
四、檢附「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範例說明」1份,相關文件請至https://login.tainan.gov.tw/odattach.aspx下載,識別碼: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