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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0月26日農企字第1110013671號令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一,轉送相關發布令、令稿及附件各1份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0月26日農企字第1110013671C號書函辦理。
二、為配合農業生產後生成之農事副產物再利用,減少資源浪費,農委會本次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一,將「稻草、稻殼集貨加工室(場)」細目修正為「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場)」,並規範其來源必須為「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剩餘之副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