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111年9月14日中畜禽字第1110002646號函辦理。二、補助對象與資格:(一)種禽場:具備種禽場之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者。(二)孵化場: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1、具備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登載孵化場(室)設施者。2、領有縣(市)政府核發之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文件(需包含孵化場(室))與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