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6月15日農授糧字第1111064739B號函辦理。二、為維護農產品經營者權益,請通過雜糧品項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注意,於追蹤驗證或下一驗證週期時轉換適用,前開驗證自公告日起3年內需完成轉換。三、旨揭TGAP電子檔已建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網站(農糧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首頁/農糧業務/產銷履歷專區/雜糧類臺灣良好農業規範),請惠予輔導農民下載使用。四、檢附上開來文及旨揭公告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