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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漁電共生「申請水產養殖設施經營計畫書範例」及「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自我檢核表」各1份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1年4月29日漁四字第1111346938號函辦理。

二,有意申請漁電共生之申請人, 請參酌申請範例,填妥申請資料及[自我檢核表]後送公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