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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有關(111)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全國申報及各地補申報作業期程

一、為便利農友參與旨揭計畫,各項措施申報作業全國統一於
每年1月辦理,明年申報期間為1月3日起至2月11日止,農
友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
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
宣導農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包含種稻、
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已完成申報者,當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
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
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
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補申報期說明如下:
(一)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
雲林縣、高雄市及屏東縣:6月1日至6月30日。(二)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6月15日至
7月15日。
(三)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7月1日至7
月31日。
三、另考量金門縣、澎湖縣農友申報作業,請北區分署、南區
分署協助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訂定當地補申報期(6至
7月間)及蒐集在地農民耕作模式,並由縣府於本(110)
年11月29日前函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署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