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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0年11月19日以農林務字第1101618973號令修正發布,公告轉知發布令及行政規則規定各1份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1月19日農林務字第1101618973A號書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內容為可申請土地區位新增國土保安用地及增加森林副產物品項「臺灣山茶」1項。
三、如有位屬本要點第2點之土地區位(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欲從事「段木香菇與木耳」、「臺灣金線連」、「森林蜂產品」、「臺灣山茶」等森林副產物之生產,請依本要點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