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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有關明(110)年第1期作嘉南地區公告停灌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9年12月11日農糧產字第1091093112號函辦理。


二、旨揭明年第1期作嘉南地區稻作產業停灌救助措施,針對育苗業者及水稻代耕業者救助對象修正如下:
(一)育苗業者:不限定需加入育苗相關協會會員,但申請者須為停灌縣市內具種苗業登記證且繼續營運者。
(二)水稻代耕業者:不限定需加入農業機械耕作服務相關協會,但申請者需為停灌縣市內專職代耕業者,自耕及兼營代耕者均不予納入。


三、另有關水稻代耕業者救助標準,係按作業機具之經濟經營規模、收費及成本等分別訂定,各代耕機具申請救助面積按其經濟經營規模計算,曳引機60~90馬力者以30公頃計算,90馬力(含)以上者以40公頃計算;插秧機及收穫機均以50公頃計算。倘業者申請單項代耕作業總面積逾該停灌縣市救助面積上限,另依比例核減各業者救助金額。


四、本案稻作產業停灌救助措施受理時間為109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止,公告轉知育苗業者、專業代耕業者、稻穀烘乾業者及農民團體依救助項目逕向當地產業公協會申請。

五、檢送修正之「110年第1期作育苗業者停灌救助作業原則」、「110年第1期作水稻代耕業者停灌救助作業原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