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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保母)登記制於本(103)年12月1日實施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暨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辦理。

二、有關保母在家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訂,自103年12月1日起應向社會局或各社區保母系統辦理登記方可從事收托服務,違反者並應處以罰鍰,因係屬重大法令變革,宣導周知。

三、有關旨揭登記規定及管理辦法說明如下: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係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保母)應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3、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三)未辦理登記而執業之罰則:1、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2、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四)洽詢單位:1、臺南市第一區社區保母系統:臺南市東區勝利路85號3樓,(06)208-8362分機15。2、臺南市第二區社區保母系統:臺南市北區和緯路三段370號4樓,(06)350-7978。3、臺南市第三區社區保母系統:臺南市仁德區二仁路一段60號,(06)266-2732。4、臺南市第四區社區保母系統:臺南市新營區府西路36號,(06)635-3728或(06)633-4952。

四、社會局目前已受理民眾辦理申請登記證書相關事宜,為避免民眾不熟稔規定以致影響自身權益,宣導周知,倘有相關疑異,請電洽社會局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06)299-1111分機5903、6545或6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