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婚:請依附配偶或年滿20歲之子女投保。
2.未婚未滿二十歲:請依附父母親投保。
3.未婚年滿二十歲但在學:請依附父母親投保。
4.已滿二十歲:請持前投保單位之轉出申報表影本、戶口名簿正本、身分證及私章,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投保手續。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選擇以眷屬身分加保:
(1)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
(3)符合健保法第四十八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4)應屆畢業自當學年度終了日起一年內無職業,或服義務役或替代役,自退伍日起一年內且無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