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兒童之父母至少一方因照顧0-2歲幼兒致未能就業者。2.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家庭。3.每月可補助2,500-5,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符合規定者,且每年複查一次)。洽詢專線︰區公所或臺南市政府社會局2991111-5904業務洽詢:本所社會課786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