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以下條件須同時符合):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居住家中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三、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費用補助(含同時接受日間照顧及夜間住宿費用補助)。
四、使用下列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者:
(一)維生器材
1.經醫師診斷須持續進行呼吸治療、氧氣治療或咳痰、抽痰等治療,且實際已使用之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化痰機(器)、咳嗽(痰)機、抽痰機及電動拍痰機等維生儀器。
2.因神經系統、皮膚等相關構造嚴重損傷導致身體排汗或調解體溫之功能喪失,或領有重大傷病卡之外胚層發育不良症(無汗症)、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泡泡龍)、魚鱗癬症者,經醫師診斷須使用冷氣調節室溫方能維持身體功能,且確有使用之冷氣。
3.持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符合以下任一項:
(1)長期臥床使用維生設備。
(2)腦部或神經病變、肌肉病變、代謝異常引發之肌肉萎縮。
(3)其他行動不便的神經性病患(如:第六胸髓以上完全損傷之脊髓損傷病患),因生理功能損傷或行動不便,並經醫師診斷有體溫調節失調或環境溫度適應失調,且確有使用之電暖器。
(二)必要生活輔具:
1.獲得政府補助(生活輔具補助)購置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等5項生活輔具。
2.其為自行取得者,應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地方政府設置輔具中心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於診斷書或評估報告載明必須使用前述5項生活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