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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申請資格
補助遭遇下列特殊境遇家庭之15歲以下子女: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指最近一年內法院核發之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或政府機關社工員專案評估認定為家庭暴力受害者)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5.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應備文件:
1.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需包含:1.申請人2.配偶及所有子女3.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
2.列計人口之最近一年度綜所所得、綜所稅籍及財產資料(此三種資料委由區公所代為系統查調,或請攜帶全戶人口身分證及印章至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
3.申請人印章
4.滿15歲者需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需加蓋該學期註冊章)
5.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其他佐證資料如:
1.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2.最近1年內薪資證明
3.死亡證明書、保護令、在監執行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