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現住本區最近三個月內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應備文件:
1.申請人私章、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
2.喪葬補助:死亡證明書、支出收據。
3.失蹤:失蹤協尋證明書。
4.罹患重傷病: 診斷書及醫療費收據正本
5.失業: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或就服站求職登記、3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證明、勞保加退保證明。
注意事項:
1.遭遇急難變故民眾攜帶有關證明,洽區公所里幹事辦理。
2.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