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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1.符合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調查表、切結書,並檢附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之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兒童少年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2.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辦理查核並通知申請人,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由社會局每月15日撥付生活扶助費,並由區公所於每年年底複查審核翌年資格。
3.申請者案件係當月十五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經審核符合資格,自當月份起即發給本生活扶助;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始備齊證件提出申請,且經審核符合資格,則自次月份起發給本生活扶助。 
4.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a.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b.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c.當年度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5歲以上) 
d. 申請人之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 
e.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或醫療院所證明書 
f.司法或警察機關證明 
業務洽詢:本所社會課786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