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1.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補助。
3.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
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含投資股票)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每增加一口,增加新臺幣25萬。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
6.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應備文件:
1.應計算人口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申請人及其配偶2.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3.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4.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5.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應計算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及申請人最近一年度稅籍資料(可檢附身分證及印章至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亦可申請後由公所登入全國社政資訊整合系統查調)
3.申請人印章。
4.北門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5.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6.其他證明文件:如15歲(含)以上仍在學【需附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殘障者【需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服役【需附在營證明】、入監【需附在監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