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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期間及所需申報文件為何

申報期間為5月1日5月31日,申報人應備妥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河川管理機關許可函)、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及申報人印章至本所農業及建設課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