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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如何申請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如下:
•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於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替代役;替代役體位者,應服替代役。前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以下之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 因宗教、家庭因素者。
• 國家考試及格符合替代役之類別專長證照者。
• 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替代役之類別專長證照者。
• 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 前項所稱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定之。
•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
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