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係由鄉、鎮、市、區長遴選鄉、鎮、市、區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市)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