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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業務簡介

 

調解業務簡介
調解及法律諮詢業務簡介:
一、
調解:鄉鎮市區調解是由鄉鎮市區公所設置調解委員會,係針對當事人間特定之民、刑案件爭議,於雙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第一審辯論終結之前,加以調和、排解,使雙方相互讓步,俾能達到不上法庭而能息爭止訟,達成合意的制度。
二、
調解委員之選任:是依據「鄉鎮市調條例」,由區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報市府函請管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分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市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
三、
調解事項:
1. 民事事件:債務糾紛、產權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
2.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妨害風化、傷害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註: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以下之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1.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收養等。
2. 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事項。
3.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死亡宣告、禁治產宣告、公證等。
4.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5.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6. 其他案件性質不適宜調解者。
四、
調解事件之管轄: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1、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五、
應備證件:
 
1、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如為公司行號:請攜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大小章)
2、當事人未成年(20歲),需附法定代理人(父及母2人)身分證、印章、及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委任書(如代理他人辦理)。
4、其他證明文件資料(如交通事故登記聯單、行車執照、診斷書、醫療收據、公司執照、土地所有權狀、借據等)。
六、
申請方式:
 
親自申請、委託申請(受託人亦須攜帶身分證、印章)
七、
處理期限:
 
自受理聲請或移付之日起:十五日。(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八、
利用鄉鎮市區調解解決爭議有下述好處:
 
(一)
聲請調解及調解程序進行極為便利。
(二)
除勘驗費外,當事人不必繳納任何費用。
(三)
調解的開始進行、終結,均極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
(四)
調解成立,調解書送法院核定後,具執行名義,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九、
本區調解委員會:
 
聯絡電話:06-7862001劉先生
聯絡地址:臺南市北門區北門里1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