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身心障礙適齡兒童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臺南市身心障礙適齡兒童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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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適齡兒童申請暫緩入學,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兒童(以下簡稱適齡兒童),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之身心障礙學童。 |
【第三條】 | 適齡兒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暫緩入學: 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設立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 |
【第四條】 | 暫緩入學之申請應檢具下列資料,五月底前向本府申請,或報到後向就讀學校申請,轉送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 二、就學安置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或入學通知書。 鑑輔會得視申請學生狀況,遴選相關人員訪視評估,並作成紀錄。 |
【第五條】 | 鑑輔會召開鑑定會議,得邀請家長、原就讀幼稚園教師、托兒所保育員及相關人士列席說明。 |
【第六條】 | 鑑輔會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以書面通知家長,副知相關學校及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
【第七條】 | 鑑輔會核准暫緩入學者,得繼續就讀幼稚園、托兒所。 |
【第八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