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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注意事項:

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如逾60日才提出申請者,則以受理申請之當月為核定月。

應附文件:

1.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實際照顧者)身分證及印章
2.兒童戶口名簿
3.申請人或幼兒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此項無則免附)
5.申請補助兒童如為第三名以上子女,請檢附前二名子女戶口名簿(此項無則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