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機關稽查人員利用下班時間至麵店兼職,卻申請加班,賺取加班費新臺幣8千餘元,後經民眾檢舉,雖之後繳回不當得利,案仍經法院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10個月。
法令說明—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說明
一、本罪性質上仍屬詐欺罪之一種,但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除行為人必須為公務員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外,更須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特別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始能構成犯罪。
二、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予以利用而言,其所利用者不論係職務本身所固有之事機,抑或由職務所衍生之事機均包括在內。
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指假借職務上一切事機,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罪,係指就不屬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假借其職權機會或身分為圖利之行為,兩者構成要件自有不同。
四、公務員若不注意法律規範,只要領取款項時「名實不符」,就有可能觸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例如:冒領補助費、虛報加班費、出差費、工資等。
貼心叮嚀
一、落實費用申請、核銷覈實審查機制
各單位應確實控管及審查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費及各項補助費或鐘點費等申請案件,並建立完善審查機制,必要時應要求檢附相關成果資料以供查核,以杜絕不實詐領情事。
二、強化主管督導考核責任
單位主管平時即應留意部屬之生活動態,適時提醒部屬申領公務費用之相關規定,以善盡督導考核責任。
三、加強主(會)計、人事、政風機構橫向聯繫
人事、主(會)計機構應加強橫向聯繫功能,落實審核;政風機構則應主動針對異常案件調卷研析,俾機先防杜違失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