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本府暨所屬機關團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慎違反利衝法遭受裁罰,請注意及檢視有關涉及利衝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等作業,是否已完成公開揭露身分關係之相關事宜(請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將身分關係及補助或交易內容,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公開表」後函報本府政風處辦理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