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政府政風處109年1月14日南市政預字第1090110935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107年廉政會報第2次會議紀錄」主席致詞時表示:「行政院為了協助公務員,在97年特別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除了賦予公務員應當遵守之行為標準外,另一個主要目的就是在保護公務同仁,讓大家在面對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不當之請託關說或者飲宴應酬邀約時,能夠透過簽報長官、知會政風機構與辦理登錄等程序,不受到外力不當干預。假使同仁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遇到有人餽贈時,我希望同仁都能依法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完成登錄程序,以維持行政中立,依法行政。另外,我想提醒同仁,如果遇到民眾餽贈物品或金錢,除了婉拒或退還外,也要記得做登錄的動作,這樣才能保護自己,避免將來被人檢舉而產生困擾。」。
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法條查詢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46407#lawmenu)第5點第1項「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四、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復依同法第10點「十、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五、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1、15點「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十五、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六、以上為擇要摘錄,其餘相關法令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諮詢服務,惠請洽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