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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 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乙案,請查照。

一、依據法務部108年7月25日法廉字第10805005450號函辦理。
二、有關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係指依該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已於設置法規、設立或捐助章程所明定;或另訂有關於補助或交易之規定,該規定並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可認上開依法令規定所為之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尚無利益衝突,應不受禁止限制;本府108年4月1日府政預字第1080386521號函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予以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