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