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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迴避通知書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