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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死亡傷病及其家庭災害慰勞實施規定

替代役役男死亡傷病及其家庭災害慰勞實施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事項,辦理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死亡傷病及家庭遭遇特別災害慰勞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慰勞之對象如下:
(一)因公、意外或因病致死亡役男之遺族。
(二)因公、意外或因病致重傷病住院之役男。
(三)因公、意外或因病致傷病住院之役男。
(四)因公致傷病門診手術之役男。
(五)經核定傷病停役之役男。
(六)家庭遭遇特別災害之役男。
前項第六款役男家庭經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助戶者,另依服兵役役男家屬急難慰助金發放基準表辦理救助,不適用本規定。
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因公:指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
(二)重傷病:指經醫院通報(證實)受傷或罹病程度已達危害生命狀態,毀敗或嚴重減損身體主要機能之一,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三)特別災害:指地震、颱風、水災、火災等天然災害或外在不可抗力之情事。
(四)家庭:指役男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
四、慰勞方式如下:
(一)致送慰勞金:依替代役役男死亡傷病慰勞金發放給與基準表及替代役役男家庭遭遇特別災害慰勞金發放給與基準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辦理。
(二)致送慰勞品、慰勞函、輓幛或參加公(家)祭等。
五、同一事故之慰勞金發給,以核定一種及發放一次為限。但因同一事故傷病情勢加劇而致達重傷或死亡者,得補發其差額。
前項規定,於因同一事故傷病而停役者,不適用之。
役男於服役期間自殺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論。但因犯罪致死亡、傷(重)病住院或門診手術者,不發給慰勞金。
六、領受死亡役男慰勞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及外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但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父母雙亡而原負扶養死者責任之同胞兄姊。
(五)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但以其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各款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而無法協議時,慰勞金應平均領受。
第一項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慰勞金由其餘同序列或下序列遺族領受之:
(一)拋棄領受權利。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三)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
(四)經褫奪公權終身。
七、本規定所需經費分別於公務預算及研發替代役基金年度預算內支應。
八、慰勞金發放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部役政署:
1.接獲替代役役男重大事件通報後,應即辦理相關作業,並派員慰勞或逕匯役男郵局帳戶。
2.派員發放慰勞金時,填具「內政部役政署發給替代役役男慰勞金」領據(如附表三),或購買等值慰勞品,於實施慰勞後,檢據核銷。
3.每月依據核定役男傷病停役資料,辦理發放慰勞金並逕匯役男郵局帳戶。
4.接獲徵集地縣(市)政府所提供役男家庭遭遇特別災害相關資料後,辦理發放慰勞金並派員慰勞或逕匯役男郵局帳戶。
 (二)服勤(用人)單位、縣(市)政府:
1.服勤(用人)單位接獲役男死亡、傷病等情事者,並經查證屬實後,於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詳細記載役男死亡傷病項目別(如基準表項目),即時通報本部役政署。
2.徵集地縣(市)政府接獲役男家庭遭遇特別災害情事時,應提供相關資料函報本部役政署。
3.配合本部役政署會同發放慰勞金或代為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