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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關懷申請】

注意事項:

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提出

應附文件:

1.申請人私章、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
2.死亡:死亡證明書、喪葬費用收據或估價單
3.失蹤:警察機關發給失蹤協尋證明書(3個月內)
4.罹患重傷病: 診斷書及醫療費收據正本
5.失業: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或就服站求職登記3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證明、勞保加退保證明
6.其他重大變故: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