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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一、本津貼發放對象為我國籍之未滿二歲兒童,請領當時應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二、所稱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三、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實際照顧者)身分證及印章
2.兒童戶口名簿
3.申請人或幼兒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此項無則免附)
5.申請補助兒童如為第三名以上子女,請檢附前二名子女戶口名簿(此項無則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