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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南市各地政事務所舉辦「114年公告土地現值作業說明會」時間及地點公告文1份

一、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及「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第3點規定辦理。

二、臺南市114年公告土地現值將於114年1月1日公告,為使調整作業及評議過程公開化、透明化,並使地價評議結果更客觀、合理,於地價評議前,由各地政事務所按其轄區舉辦旨揭說明會,受理各界意見,作為提送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