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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0月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機密文書

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條)。
等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種類繁多,且散見於各種法規中,文書處理均為「密」等級。
一般公務機密之種類羅列如下供參:
1、職務秘密(如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45條)
2、郵電秘密(如郵政法第11條、電信法第7條第1項)
3、業務秘密(如醫師法第23條)
4、採購秘密(如政府採購法第34條)
5、人事秘密(如考績法第20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
6、陳情檢舉(如行政程序法第17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