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據農業部115年7月2日農漁字第1151408465號公告、
農業部115年7月2日農漁字第1151408465B號函、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115年7月6日南市農漁字第1151038823號函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
本案農業天然災害公告事項:
本案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南市,救助項目為魚塭養殖-文蛤,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漁業-魚塭養殖-(十)文蛤救助額度辦理救助。
受理期間:自115年7月3日起至7月16日止(平日上班時間上午8:00至下午5時、假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
受理地點︰北門區公所。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2.辦理救助項目因本次天然災害造成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4.申報地點若實際未從事農業生產使用,或實際受災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1條規定,該農民不予救助,並於下次發生農業天然災害時亦不予救助。
申報時請注意事項:
5.請漁民攜帶印章、身分證,並自行備妥下列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農會或其他金融機關儲金簿影本(須能辨識匯款銀行及帳號)、漁業登記證影本(正反面)、水權狀影本、放養量申報書影本、代理申請委託書(委託申請時)等相關文件資料(提供資料請先自行影印並核章確認)(本所無提供影印服務)。
6.申報受災戶請保持受災之現況,以利勘查其災害受損情況與受損率。
檢附農業部公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