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北門區公所辦理畜牧業「115年6月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相關事宜,請本轄區內畜牧並且因115年6月下旬豪雨受損之農民儘速至本所提出申請

依據臺南市政府農業局115年6月30日南市農授金字第1157423568號函、農業部115年6月27日農牧字第1150042994號公告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
本案農業天然災害公告事項:
    本案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南市,救助項目為畜牧,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畜牧救助額度辦理救助。
    受理期間:自115年6月28日起至7月10日止(平日為公所上班時間,假日不受理)。
    受理地點︰北門區公所。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申報項目為畜禽,其損失程度以頭數或隻數計算,並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申報項目「畜禽舍」、「堆肥舍」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
        申報地點若實際未從事畜牧業生產使用,或實際受災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1條規定,該農民不予救助,並於下次發生農業天然災害時亦不予救助。
        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項目及額度「參、畜牧」全品項辦理(如附表1)。
        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申報時請注意事項:
    請民眾攜帶印章、身份證,並自行備妥下列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農會或其他金融機關儲金簿影本(須能辨識匯款銀行及帳號)、土地權利資料(請攜帶正本-供查核用)及影本、代理申請委託書(委託申請時)、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死畜禽處置證明、畜禽購入證明、災損照片等相關文件資料(提供資料請先自行影印並核章確認)(本所無提供影印服務)。
    申報受災戶請保持受災之現況,以利勘查其災害受損情況與受損率。
檢附農業部公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