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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農業部「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承租土地從事農業,由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成員或契作農民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案函釋1份

轉農業部「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承租土地從事農業,由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成員或契作農民申請 天然災害救助」案函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救助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救助對象係實 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承租土地從事農業,其實際從事農業經營 之組織成員或契作農民受天然災害損害,倘組織成員或契作農民與農民團體及農企業間,經釐明確 屬土地租賃關係而非經營僱傭關係,且具有土地之合法個別經營權,並負最後經營責任,則該等組 織成員或契作農民得視為實際耕作人,依救助辦法予以救助。(詳細內容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