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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本(115)年度陸上魚塭養殖放養量申報期限及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依法核發之許可文件認定基準,本年養殖放養量申報期限至本(115)年6月30日截止,務必於限期內完成申報,以維護漁民應有之天然災害救助等相關權益。詳細內容請見附件。

有關中央管河川區域內(包含養殖用地、水利用地)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之土地使用權認定,

依前揭經濟部水利署函釋示,

倘經該署依法許可於所經管之土地、水利用地上為使用者,其所核發之河川許可或土地使用許可文件,即具備申請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之土地使用權證明。

本案本局現正積極辦理相關法規修正程序中,未來將依據上開中央函釋進行法制定性。現階段請各單位、漁會及養殖協會先行向轄內漁民及相關代書宣導說明最新認定基準,待法規修正完成並正式公告後,即依新制受理養殖登記證之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