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央管河川區域內(包含養殖用地、水利用地)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之土地使用權認定,依前揭經濟部水利署函釋示,倘經該署依法許可於所經管之土地、水利用地上為使用者,其所核發之河川許可或土地使用許可文件,即具備申請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之土地使用權證明。本案本局現正積極辦理相關法規修正程序中,未來將依據上開中央函釋進行法制定性。現階段請各單位、漁會及養殖協會先行向轄內漁民及相關代書宣導說明最新認定基準,待法規修正完成並正式公告後,即依新制受理養殖登記證之申請辦理。
有關中央管河川區域內(包含養殖用地、水利用地)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之土地使用權認定,
依前揭經濟部水利署函釋示,
倘經該署依法許可於所經管之土地、水利用地上為使用者,其所核發之河川許可或土地使用許可文件,即具備申請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之土地使用權證明。
本案本局現正積極辦理相關法規修正程序中,未來將依據上開中央函釋進行法制定性。現階段請各單位、漁會及養殖協會先行向轄內漁民及相關代書宣導說明最新認定基準,待法規修正完成並正式公告後,即依新制受理養殖登記證之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