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1年6月13日陳椒華字第1110000396號函辦理。
二、農民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之一條規定:「1.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2.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請農民朋友注意農地進行填土相關行為,避免農業生產環境遭破壞。
三、「農地不得填入與農業經營無關之廢棄物及廢土...,違者將依農民農業發展條例地69條規定移送相關機關裁罰6-30萬,請勿受掮客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