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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臺灣山茶苗木申請宣導圖卡」1份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111年6月20日屏作字第1116108754號辦理。
二、依據「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4點規定,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含應附文件)1式2份,送受理機關申辦;受理機關須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完備初審程序後,送審查機關進行後續審議。
三、復按本要點第2點附表「臺灣山茶」技術規範載明略以「...為維持國內臺灣山茶之生物多樣性,栽植地點及苗木來源以原生育地區為限...南部地區為六龜品系」,本市林下經濟臺灣山茶申請案件種苗來源應為六龜品系,該品系目前購買通路僅為屏東林管處。
四、目前屏東林管處培育約5,000株臺灣山茶苗木,該處衡量苗木短期供應能量有限,受理申請案件流程如下:
(一)受理階段申請人可先不提供種苗來源證明,申請書「種苗來源」填寫「向林務局屏東林管處購買」,受理機關填具初審意見表,函送審查機關審查。
(二)審查機關審查完備,函轉申請資料給林管處。
(三)林管處審酌申請案件及苗木數量等情形配售苗木予申請人並副知審查機關,該配售之公文及單據可作為臺灣山茶種苗之種原證明,審查機關據以核准申請案件。
五、檢送「臺灣山茶苗木申請宣導圖卡」、「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